中共福州市马尾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琅岐经济区党工委、船政管委会党组、各镇(街)党(工)委,区属各党(工)委、党组,区直各部、委、办、局党组织,直属企事业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福州市马尾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州市马尾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8月12日
第一章 保障对象和方式
第一条 人才住房保障面向以下人才提供:
1 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 类人才;
2 型保障对象:福建省高层次 B、C 类人才,福州市高层次 D 类人才;
3 型保障对象:福州市高层次 E 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
4 型保障对象: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 型保障对象:福州市高层次 F 类人才、马尾区高层次 G 类人才、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职业资格技能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6 型保障对象: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马尾区企业引进并自主认定的人才。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上年度纳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在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度重点项目中的产业建设项目和总部项目;
(3)区委、区政府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企业自主认定人才时,需将认定标准及人才名单报备区人社局,区人社局会同区委人才办、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主认定人才联合开展确认工作。企业不再满足自主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条 保障对象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6 型保障对象应在马尾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并在马尾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连续满3 个月。其中,企业单位要求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马尾区财政收入;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均须为马尾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人才保障家庭应在我市五城区(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申请之日前 5 年内无商品住房交易行为;申请家庭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 2 年。
第 6 型保障对象所属企业,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结合部门推荐的原则,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至区发改局,经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企业认定有效期一年。
保障对象学历、职称、业绩等条件达到新层次的,经申请认定后可按新层次住房保障标准予以保障。
保障对象以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就高享受一次。
第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形式有:
(一)人才购房保障;
(二)人才住房租赁保障;
(三)人才公寓。
第四条 人才购房保障、人才住房租赁保障、人才公寓可选择其中一种享受,不得同时享受。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人才公寓政策的可再申请购房政策,但购房后应退出租住的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现行有效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除政策规定可叠加享受外,与本办法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章 人才购房保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购房保障主要有购房补贴和国有存量住房购房优惠两种保障形式。
购房补贴是指,按照人才层次提供的不同标准的人才购房补贴。其中 1 型保障对象 180 万元;2 型保障对象 100 万元;3型保障对象 50 万元;4 型保障对象 20 万元;5 型保障对象 10 万 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并按年发放:第 1 年发 放 40%,第 2 年发放 30%,第 3 年发放 30%。
国有存量住房购房优惠是指,对人才购买国有存量住房提供优惠折扣。1-6 型保障对象如购买我区国有存量住房,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的 70%购买,其中 1-5 型保障对象可同时享受购房补贴。
第六条 2、3、4、5 型保障对象还需按约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马尾区工作 10 年及以上,承诺服务期自购房网签之日起按月计算。
人才保障家庭须在马尾行政区域内购房,购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人才保障家庭可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购房全款缴清后(现金全款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向区国有房产中心申请兑现。
第七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需与区国有房产中心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明确 10 年服务年限和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第 1 型人才不受 10 年服务年限限制。第 6 型人才所购国有存量住房自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三章 人才住房租赁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租赁保障主要有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企业住房租赁补贴两种保障形式。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是指,面向 1-5 型人才保障家庭按月给予定额货币化补贴,所租赁房源需进行租赁备案。第 6 型保障对象不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1 型保障对象 5500 元/月,2 型保障对象 3500 元/月,3 型保障对象 2500 元/月,4 型保障对象1500 元/月,5 型保障对象 1000 元/月。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最高不超过租赁登记备案的价格,租赁登记备案价格以区国有房产中心核实为准。其中 5 型保障对象须为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后引进。租赁补贴由马尾区人社局每半年受理一次,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人才如租住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优惠,并在此基础上可同等兑现租赁补贴。
企业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企业统一租赁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青年职工公寓,并提供给企业自主认定的第 6 型人才使用的,给予企业租赁补贴。租赁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执行,企业每租赁满三年,返还一年的租赁费用,在第四年予以兑现,所需退还的租赁费用由区财政局与运营单位结算。
第九条 人才工作调离马尾区且未继续在马尾区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不再符合其他保障条件的,应主动报备,用人单位应进行监督,区人社局将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租赁房源仅限本人租住使用,并不得用于转借、转租、从事违法活动等其他用途,一经发现,经相关部门查实后将停止提供住房租赁保障待遇。
第四章 人才公寓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马尾区统筹开发、用于企业的生活配套、专门提供给人才居住的过渡性租赁公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安排、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根据《福州市马尾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版)》(榕马委办〔2023〕11 号)执行。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按照公租房租赁标准收取,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可续签两次,租赁期满之日起 7 日内,申请企业和承租人应及时结清全部费用并主动退出房源。
人才公寓房源由个人申请,企业和镇(街)确认,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并统筹安排选房入住,最大可能地惠及各种类型企业和人才,优先满足新引进项目的需求。
第五章 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人才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规划选址,应遵循交通便利、环境宜居、社区管理、配套齐全的原则,在城市产业园区、科创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聚集区建设,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活服务配套等因素,建设标准应达到或高于市场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及需求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计划。
第十三条 人才保障性住房可通过统一建设、出让地配建、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长期租赁人才租赁住房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六章 使用监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并获得住房保障,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 5 年享受本区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社局根据人才发展状况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需求。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规划预留居住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保障性住房,并在年度土地供应中予以保障,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住房政策享受情况确认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人才保障性住房人才保障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和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区住建局负责落实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计划,协调推进房源筹集、建设工作;区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国有存量住房配售工作和购房补贴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人才保障对象审核和人才相关住房政策享受情况确认工作。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人才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人才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人才保障家庭的后续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运营单位负责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的人员,不影响申请省城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马尾区“群英兴马 才创未来”人才行动方案》(榕马委人才〔2022〕5号)中原政策《马尾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福州市马尾区人才购房保障实施细则
2.福州市马尾区人才住房租赁保障实施细则